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令第18號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已經2025年11月24日應急管理部第29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長 王祥喜2025年11月27日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依法懲治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嚴格規范安全生產行政處罰程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以下統稱應急管理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規程的行為(以下統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本辦法。礦山安全監察機構依照本辦法和《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辦法》等有關部門規章,對煤礦、煤礦企業等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程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應急管理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以事實為依據,與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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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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